关键词
案例回放
在一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定位监管及平台管理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中,参与投标的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,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。投诉事由为:招标文件对质疑期限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,招标文件第13页规定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疑义的可以在公示期1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,逾期为无效质疑。
问题引出
招标文件可以规定中标结果公示期后提出的质疑为无效质疑吗?
专家点评
该规定是违规的。根据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的规定,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、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。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。供应商在这一个工作日里了解到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后,7个工作日内都是有权进行质疑。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无权压缩供应商的质疑时间。
需要注意的是,供应商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,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。中标结果发布后,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往往已经过了期限。因此,供应商发现采购文件违规压缩质疑期限时,应该及时进行质疑,对质疑答复不满,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投诉。
法规链接
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
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、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。
第十三条 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,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,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。